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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三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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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的残疾人就业安置与保障金征收管理在《办法》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阐述了保障金的来源,即对未能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作为支持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明确了缴纳要求:全额预算拨款单位需依法安置残疾人,未达比例的由财政部门扣除相应经费;差额拨款及企业等则由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部门代征,单位在每年4-7月申报并缴纳。

第十四条介绍了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以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人数为基础,计算单位应缴纳的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安排和免于安排也有明确指导。

第十五条明确了认定残疾人就业的标准,即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适当岗位。退休或下岗残疾人不计入比例,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时提交的视为未安排就业。

第十六条强调了保障金的性质为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缓缴或减免,特殊情况下的申请需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局审批,缓缴期限最长一年。

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中支出,未缴纳的将由财政部门扣缴,而企业等其他组织则从管理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