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租赁乙方吊车用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费用:卸装钢筋为¥8.00元/吨,卸装钢筋翻围墙同上,其它吊车费用按小时¥160.00元计算,每次出车最低¥300.00元。租赁总价¥300,000.00元。
二、租赁设备标准:乙方设备须符合最新国家标准及安全规范,并经法定检测合格,满足施工需求。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三、租赁设备签收:甲方指定人员周孝夫清点设备,开具签收凭证,确认乙方操作人员入场情况。
四、款项结算与支付:以乙方签章、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并确认的租赁凭证及乙方开具的合法发票为结算依据,款项支付时间与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五、设备使用地点:甲方项目施工地点为租赁物使用地点。
六、设备维护保养:乙方负责日常维护、修理,费用自行承担。
七、租赁设备权属: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享有租赁使用权。乙方转让、抵押设备或存在权利瑕疵,需提前通知甲方。
八、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做好准备工作,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租、变卖或抵押设备,按时支付租金。乙方应确保设备合法生产,提供专业操作人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设备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任。
九、违约责任:乙方处置设备或所有权存在瑕疵,需支付违约金;未按时运输、安装设备,需支付违约金;逾期未退场,需支付违约金;设备不合格或操作人员原因导致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违反合同,需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债务或债权;乙方承诺设备无知识产权争议,否则承担一切责任;合同为双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除明确授权外,任何第三方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债权债务;合同变更需双方盖章生效;乙方提供的附件真实有效,合同自款项结清后终止;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诉讼解决;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三份,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