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具体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12月12日发布。以下为安置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退伍义务兵的定义:包括服现役期满或因特定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2. 安置原则:遵循士兵来自何处、返回何处的原则,确保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3. 安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4. 退伍时间: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5. 接待工作:当地政府应认真组织接待返回的退伍义务兵。
6. 预备役登记:退伍义务兵需在30天内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介绍信到安置机构报到。
7. 农业户口退伍兵的安置:
- 无住房或住房严重不足的,政府应提供建筑材料和经费支持。
-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安排工作。
- 具有一定专长的,应推荐录用。
- 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时,应优先考虑退伍义务兵。
8. 城镇户口退伍兵的安置:
- 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 立功或有特殊贡献的,安排工作时应给予优先。
- 培养有专业特长的,应尽量安排对口工作。
9. 致残退伍兵的安置:
- 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安置机构安排工作。
- 农业户口的,如原征集地有条件,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否则,增发抚恤金。
10. 职工身份的退伍兵:
- 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返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 如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妥善安置。
11. 学生身份的退伍兵:
- 入伍前为学生且符合学习条件的,退伍后允许复学。
- 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可由教育部门安排至其他学校。
12. 报考学校:
-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3. 落户问题:
- 如家庭住址变迁,退伍后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的,应允许。
14. 军龄计算:
- 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
- 新分配工作后,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计入连续工龄。
15. 报到期限:
- 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16. 解释权:
-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17. 实施细则: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18. 施行时间:
-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1958年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