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辽宁省消防局《关于调整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标准的公告》内容,应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此项消防行政审批可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消防窗口办理。 应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填好的《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审批)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A4纸打印一份,有单位公章及落款) (4)灭火疏散预案;(A4纸打印一份,有单位公章及落款) (5)申报场所位置图、平面图;(装订成A4大小,图例清楚,布展的需提供展位图,演出需提供坐席图) (6)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材料请用标准档案夹装订成册。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