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核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提交材料
(一) 资格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开办者的申请报告;
2、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等相应药学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所学专业、学历、简历、现在单位及职务、职称、拟从事工作);
3、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 验收发证需提供的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对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的自查情况报告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审查表;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7、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执业单位需变更)及聘书复印件,药学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
8、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及质量管理人员配置的证明文件;
9、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1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11、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采用A4纸型,并左侧装订。
审批流程
(一) 资格审查:
1、提出申请
2、资料审查合格后,市局组织人员看现场
3、合格后,下达资格审查批复文件(不合格,书面通知县市局或申请者)
(二) 验收发证:
1、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2、资料审查合格后,市局组织人员验收审核合格报市局窗口;
3、审核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不合格,限期整改(1个月),自查合格后按首次验收发证程序申请复验;
审批时限
1、格审查时限:市局收到全部资料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2、验收发证时限:市局收到验收资料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说明
本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