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或单位)备齐材料,交临汾市行政审批大厅民政窗口;
(二)受理: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由民政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或单位)当场出具办事明白卡;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工作人员及局分管领导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步审核;
(四)审定:由市民政局局长对审核意见作出审定;
(五)告知:由窗口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或单位)出具事项办理结果。
申报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书应与实际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标准相符;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需提供合法证件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社会福利机构审批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