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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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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使用无效许可证件的培训机构,将面临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严重者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培训机构若转让、出租或出借许可证件,将被处以罚款,同时对受让方也将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

培训机构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违规,如未按照大纲培训、未颁发结业证书或使用无效证书等,将被要求改正,情节严重时可能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五条)。

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伪造证件、私自收费、未按规定教学等,将面临罚款,严重违规的教练员将被扣留教练员证并接受教育(第四十八条)。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对于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第五十一条)。

扩展资料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