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外发布了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设立和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有权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内设立午托机构,以满足社区午托需求。设立者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本市户籍和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享有优先权。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需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如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必要的场地和人员、非国有资产投入、三万元以上的资金、符合卫生和消防法规等。设立者需在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自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和消防行政许可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市卫生、消防和教育部门将共同制定相关指引并报市政府批准。
设立者需向拟设立机构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详细申请,包括名称、组织结构、人员等信息,以及必要文件,如卫生许可证明、场地所有权证明等。教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将核发批准文件,并确定学生接收上限。
批准后,设立者需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提交教育部门的批准文件、场地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民政部门在6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并发放相应的登记证书。午托机构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才能提供服务。
若午托机构需要变更,如名称、投资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重新获取相关许可。解散或注销时,需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清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