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有关民办培训学校的税收

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8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办学机构或组织,其办学者的办学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该机构的办学所得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