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特殊食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2. 特殊食品是指那些针对特定人群、具有特殊功能或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食品。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3. 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不对人体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特殊需要而加工配置的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食用。
5.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供婴幼儿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6. 特殊食品经营要求经营资质,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7.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8. 销售特殊食品时,应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相应字样,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