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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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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企业入驻,促进经济发展。外资企业在此享受国家赋予的相关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优惠税率,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若企业经营期超过十年,首两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经营期超过十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额外优惠。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的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新增利润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新增利润视同新建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首两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县外投资者出资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一定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5000万元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首两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外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超过五年,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可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对于经营期超过十年的企业,自第一次被确认起,土地使用费完全减免。在办理“两型”企业确认手续期间,可暂缓缴纳土地使用费。

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需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如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项目需在土地出让协议签约后半年内开工,并在两年内竣工。如不能如期开工或竣工,需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对投资超过一定金额(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项目和县外投资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企业土地使用和上缴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