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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退役军人落户办理材料

admin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表,可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退伍或复员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编码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需提供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适用于转业士官,需提供原件;

6、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回原籍时需提供,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便装1寸证件照片1张;

8、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拓展内容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一户主下共同居住者立为一户,单身居住者自立一户,机关、团体等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人口,每人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则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申报。

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城市应在葬前、农村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需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需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需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需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