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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注会《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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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记忆不得扣除的,一般超标的,关联交易的,罚款的,具体看所得税那章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定义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和费用类

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各项费用。

2.损失类

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及其他项目、投资损失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的损失;(2)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3)非常损失;(4)赔偿金;(5)投资损失。

3.税金类

指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其他支出类

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的,其他有关的合理支出。例如公益事业或救济方面的捐赠,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有关税收。

这些项目应满足基本条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判断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合法性、配比性、确定性。

二:增值税可扣除吗?已交增值税不属扣除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向银行借款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半年,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利息1.5万元;

肯定是扣除的。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期限8个月,支付利息4万元。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准于扣除,超过的不予扣除。

准于扣除部分=60*6%/12*8=2.40

不予扣除金额=4-2.4=1.6

合计准于扣除金额=1.50+2.40=3.90万元

希望能帮助到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谓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所谓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所谓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所谓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