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五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的颁发过程涉及多部门协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完成用印工作。证书的专业类别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类别分别进行,确保证书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值得注意的是,此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这意味着,持有者需在取得证书的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工作或执业,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同时,为了保障证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证书的可信度。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还需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以确保其专业技能的持续提升和专业资格的有效性。
这一制度规定不仅加强了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管理,也为行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