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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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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把长春市建设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卫生组织和责任制,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风尚。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六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路面平整。塌陷破损的路面,市政维护管理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第七条 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美观。门窗玻璃不齐全,墙壁破损或色皮脱落的,要及时修整、粉刷。

临街建筑物的改造和外部装修,须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以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观瞻要求。

临街庭院的围墙要整齐美观,倒塌破损的要及时维修补齐。主要街路两侧新建围墙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阳台的改建、封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不得在街路两侧搭建有碍市容观瞻的小房、棚厦、板障、门斗等建筑物。

临街的建筑物门前、窗前、阳台及外廊,不得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九条 主要街路两侧及其房屋上,不得晾晒衣物、悬挂各种杂物。第十条 未经批准,街路两侧不得摆摊设亭、堆放料物及进行加工、修理等活动。

街心广场不得进入各种车辆,不得随意摆摊设亭。

经批准的摊床、售货亭、服务车,要造型美观,经常保持清洁。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坚持文明作业。临街的施工场地要围圈,设备、物料不得随意堆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保证市政设施完好。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在各种市场内,不得修建永久、半永久性建筑物。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种市场的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广告、布告、商幌、牌匾、橱窗、画廊以及门面装潢等,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张贴、悬挂、设置。第十四条 路牌、门牌、电汽车站牌、交通标志、交通岗楼、路灯电杆、变电亭、消火栓、交通护栏、环卫设施等,都要保持整洁完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第十五条 节庆日政治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等宣传品,要用布衬托,缝钉牢固、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设置停车场。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完好,车容整洁。车体严重破损变形的,不得在市区内行驶。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 街路、广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分工:

一、道路、广场,由区清扫保洁大队和委办保洁员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的清扫,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二、农贸、轻工、旧物、家具等各类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设卫生箱和垃圾箱,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散市后及时将场地清扫干净;

各种商业摊床、售货亭必须具备有废物箱(袋)和清扫工具,由营业者随时清扫;

三、沿街路两侧的单位,要按所在街道办事处划分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不得随地便溺;

二、不得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

三、不得在街路上进行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四、车轮带泥的车辆,不得在主要街路上行驶;

五、装运垃圾、白灰等散体物资的车辆要加盖苫布,运载流体物资的要密封车箱,不得沿途撒落;

六、公共电、汽车的司乘人员,不得往街路上撒废票、污物;

七、不得在街路上堆放皮毛、柴草、木屑、破布、废纸、塑料布、粪肥等杂物。第十九条 从下水井清掏出的污泥、污物,不得落地,清掏单位要及时运走。第二十条 允许通行的畜力车,必须配带合格的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遗撒粪便或其它污物。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畜禽禁养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单位,要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在禁养区以外的城区饲养的畜禽,必须畜有圈,禽有舍,勤起勤垫、勤清扫,保证环境的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