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周期为三年一次。依据国家住建部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需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占60学时。若注册两个或以上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需额外参加60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各30学时。通过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选修课部分学时,但充抵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对于一级建造师而言,继续教育并非取消,现今的继续教育可通过用人企业组织培训完成,操作较为简便,时间安排灵活,对于考生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当一级建造师的注册单位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申请变更实现。注册单位更名后,需在“全国一级、一级临时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完成实名认证,等待省注册中心审核通过即可完成更名。
一级建造师在注册单位变更后需重新注册,与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应先办理其他师种的变更注册,然后变更至新聘用单位后再办理一级建造师的重新注册。
若一级建造师原注册在某企业,现欲注册在另一家企业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时通过数据库信息比对,若发现不一致,则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