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健身房之后
2015年,赖先生在杭州西湖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为期两年的会员卡。健身房营业后,赖先生先后两次购买了私教课程,第二次课程费用达到了15120元。2016年,赖先生因为个人原因想要退掉第二次购买的但还未使用的私教课程,没想到被健身房强硬拒绝。
退款不成法院起诉
赖先生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退还未开课使用的15120元的私教费用。西湖法院的判决是—健身房退款。法院认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原告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
2016年至今,杭州西湖法院受理了40多起消费者诉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基本上都是因为消费者想退卡但健身房不肯而引发。从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当前健身消费市场仍然存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以及设施设备不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