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士康员工在4·11事件中,面临分厂搬迁的情况。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彬律师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时,员工有权利随迁,但前提是必须尊重员工的个人意愿。如果员工不愿前往新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强迫员工以基本工资和无工作安排的方式自行辞职,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精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工作地点变更,若劳动者无法接受,企业应以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同时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半年至一年则补偿一个月。如果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不仅要履行法律义务,还需体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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