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税费,其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港口建设费是直接与货物数量挂钩的,因此,国际货代行业收到的港口建设费收据,可以做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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