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定义。
共用部位指的是位于物业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构成基本结构的关键部分,如通道、楼梯、电梯前室、大堂等便于公共通行的空间,以及电梯机房、水泵间、电表间等专业设备区域,如避难层和设备层等。
共用设施设备涵盖了一系列与业主日常生活和社区设施紧密相关的设备,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等基础设施,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等安全设备,以及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等公共设施。此外,还包括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替代了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2001年9月28日发布的《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房字〔2001〕260号),后者自此被废止。[[1] 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