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就四条:
1、应征进口税额起征点调整为50元人民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限值调整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调整为1000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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