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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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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征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无需缴纳增值税。若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不超过10万元,则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部分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栏,需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可更改。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的一般纳税人,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收入,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若在转登记日前一年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在2019年底前选择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的具体事宜需遵守相关公告。

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向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按纳税期及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需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则继续按现行规定征税。

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已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019年1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若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税款,可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电子普通发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0万元的,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旧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