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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二类汽修厂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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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四十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章。

  审批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接待室、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其中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必要的技术人员:

  ⑴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1名质量总检验人员、1名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⑵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上述维修技术人员应持有“四级/中级”及以上的资格证书。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上述许可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审核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4、工商部门的企业核准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效的场地租用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6、厂区平面布局图(要求标注在申请表内相应位置);

  7、从业人员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维修管理制度(还包括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业务流程图和维修收费价目表等);

  9、工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外协设备的使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1、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或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审批决定机关

  交通局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交通局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