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以下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
3. 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体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以下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的其他建筑。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障火灾时有两支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控制消火栓的间距;
3. 按防火分区要求进行布置。
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1. 每个楼层(除无可燃物的楼层外)应设置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需保障有两支水枪同时能对室内任何部位进行扑救;
3. 对于一个楼层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设有防火门,在遇到火灾时防火门会关闭,若室内消火栓不具备两支水枪,防火分区的消火栓受到火灾威胁难以正常使用,着火点可能会因没有进行有效控制而失去最佳的灭火时间,导致火灾变大;
4. 防烟楼梯内的消火栓设置需谨慎,因防火门关闭时,消火栓使用可能导致防烟楼梯被烟尘弥漫,失去其原本作用;
5. 住宅消火栓的设置通常设在楼梯间休息平台处,消防立管设在平台内外均可;
6. 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宜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
7. 室内消火栓设置考虑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从概念上而言,是指为控制火灾形势,降低火灾损失而利用耐火性强的隔离物划分;
8. 消火栓设置应顾及面广,特殊建筑如有的建筑出现局部二层或二层以上,且上下之间缺少防火隔离物,属于防火分区;
9. 消火栓箱位置的设置需考虑其对建筑内部空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