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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仓库甲类和丙类联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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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3,4两项可以连建,附3,4两项: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连建后甲类部分必须小于250一个防火分区,也就是19*19M必须分成两个隔间,且整个建筑防火设置(消防、灭火器。自动灭火等)随高的走,即整个建筑定性为甲类。

因为你整个建筑总面积小于750平米的要求。

如果一旦面积超了就按照3.3.3条执行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不同意lhhyxl 的说法,甲类仓库除划分防火分区外,就你这个建筑而言,丙类的部分必须随甲类划分火灾危险性,不存在甲类与其它工程用防火墙分隔间距不限的问题,同时存放甲类物品的面积已经是19*19=361平米了,结合水专业看是否有自动灭火,如果没有必须将甲类部分分隔成小于250平米的防火隔间,如果属于3和4两项中的一项,则总面积不能超过带自动灭火时360(每隔间小于120平米),无自动灭火时180(隔间小于60平米)平米。丙类物品的隔间大小到是可以按丙类设置。

也就是甲类仓库建筑无论与何建筑相连除规范中允许的面积比例外,都按高一级划分火灾危险性,间距无设防火墙可以联体(或间距不限)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