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具体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八项。
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2008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当年发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200万元,其中,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管理费用”列支60万元;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科目列支140万元。计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加计扣除额=60*50%+140*150%=2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0-270=2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30*25%=57.5万元。与加计扣除前相比较,通过加计扣除后获得税收优惠为500*25%-57.5=67.5万元。
此外,如果通过加计扣除后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表明新法与原《条例》相比,更加优惠。
因此,贵公司必须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条件;研究开发活动应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八项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