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各项科目考试的评判标准如下: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者被视为合格;<!--
科目二考试同样设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80分或以上即为通过;<!--
科目三路考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理论考试各自满分均为100分,分别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标准。<!--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仅允许一次尝试。若初次考试未能达到合格,申请人有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仍未能通过,本次考试将会终止,申请人需重新预约。在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技能的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五次考试中依然未能及格,即使其他科目已经合格的成绩也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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