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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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元;二类地区1720元;三类地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元;二类地区15.5元;三类地区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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