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构成。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执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一部分组成。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一)定期晋升级别、级别工资档次和岗位工资档次。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职务)增加工资。
(三)定期调整工资标准。
六、新录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三)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七、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均按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技术等级、技术职务,下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参加工资套改。
(二)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含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包括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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