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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消防通道宽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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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消防通道宽度有何规定?

厂区、库区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主要入口处应设置平面示意图。

车间、库房、办公及其他建筑物内应配备齐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应急疏散示意图。

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损,能自由关闭。出口和消防通道禁止堆放物品,保持畅通,生产作业期间严禁上锁。

安全出口不得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有应急照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净高和净宽不宜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宜小于3.5m。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间距不宜超过80m。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乙、丙类库房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宽度不小于6m。

体育馆、会堂和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4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尽量短捷,并宜避免与铁路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内不应设有铁路线。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进入丙、丁、戊类厂房和库房时,其屋顶应采用非燃烧体结构或其他有效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