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以前,英国的税制以原始形式的直接税为主,辅以一些特定的消费税和其他税收形式。这一时期,消费税尤为盛行,标志着税制结构开始向以直接税为主导的转变。1799年,所得税的引入标志着税制结构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提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直接税收入已占税收总额的大约50%,确立了直接税为核心的税制体系。
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引入了增值税,间接税的比重开始上升,但直接税依然是主要的税收来源。同年,英国政府实施了石油税收法令,对石油公司征收石油收入税。1976年,土地开发税针对开发土地资源的收益或土地所有权转移中的收益开始征税。到1990年,英国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税、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石油收入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资产转让税和关税等。
在中央税收总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30.21%,公司税占12.09%,社会保险税占20.63%,国内货物及劳务税占34.14%,财产税占2.75%,这反映了税制的多元化和对不同经济活动的广泛覆盖。
扩展资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税制体系以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间接税及其他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