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大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占比为绩效工资总量的70%,着重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岗位职责等要素。奖励性绩效工资则占比30%,主要关注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绩效工资以月为周期进行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部分。根据执行基本工资所对应的岗位以及个人的工作年限,参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计算自2009年1月1日起,包括大专以上学龄时间。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在见习期(初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管理十级和技术十三级最低档标准执行;新招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则按普通工最低档标准执行。调动人员和变动岗位的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设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以设立其他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的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班主任津贴为每月400元,按月考核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的次月不再享受。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水平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应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应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扩展资料
镇政办发〔2009〕1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