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品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众餐饮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需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食品安全预警,积极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二、加工直接入口的高风险食品如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海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需有相应许可类别和专间要求,禁止超范围经营或承接大规模聚餐。
三、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食品及原料腐烂变质或异常,不得使用。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的食品。
四、避免生熟交叉、混放,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应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需消毒,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者暂停相关工作。保持加工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接触食品。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需清洗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表皮也需清洗消毒或剥皮后食用。蔬菜烹调需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禽蛋使用前需清洗、消毒外壳。
六、熟食应彻底烧煮,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须彻底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熟食品应热藏或冷藏保存,常温下2小时内食用。
七、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单位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八、生食有毒食物如豆浆、四季豆等需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及深海鱼内脏,预防中毒。
九、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
十、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组织患者救治,2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停止可疑食品销售,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相关证据,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