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伤残鉴定标准,均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当前,人身损害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适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残疾人鉴定适用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现将各标准规定的眼睛二级伤残规定摘录如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安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2 二级
5.2.2 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GB/T26341-2010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视力残疾分级
级别〖〗视力、视野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三级〖〗005~<01四级〖〗01~<0353听力残疾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