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了政府特殊津贴的调整,将原有的每人每月100元提升至600元。这一变动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自1990年起,每两年会选拔一次享有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以表彰他们的突出贡献。发放的特殊津贴证书包含一次性人民币20000元,这部分收入免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1995年以前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他们的津贴发放依然按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指出,政府发放的特殊津贴在税收上享有免税待遇。具体免税项目包括:省级及以上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军队颁发的科学、教育等领域奖金;国债和国家金融债券利息;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此外,军人的转业费、退役金,以及国家对干部、职工的各类退休金和福利也属于免税范畴。各国驻华外交人员的所得以及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也予以豁免。这些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总的来说,国家特殊津贴的金额调整以及免税政策旨在激励和保障特殊人才的待遇,体现了我国对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