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户口一般是要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办理户口转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迁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地住房证明或户口薄原件;
5、迁入地不明确的由派出所出具住房所在地《街门牌详址证明》原件;
6、因结婚、投靠亲属迁移户口的需要初级结婚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因为户口问题属于政策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以其回复为准。
【扩展资料】《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籍迁移程序及规定 1、办理“三投”、购房、“投资经商”的落户程序:
(1)夫妻投靠: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2)老人投子女: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本市投靠子女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单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3)子女投父母:凡未满22周岁的未婚人员需投靠父母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购房: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5)投资经商: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工商执照》、《验资证明》、税务登记等,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签发《准予迁入证明》。2、大中院校学生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程序:
(1)凡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2)毕业的大中专学生有接收单位的,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返籍待业的,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可办理落户手续。
(3)退学、转学、肄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学校批准文件,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3、其它户口迁移补充规定:
(1)市内迁移,取消委组证明和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字,由责任民警签字后,可直接办理。
(2)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3)我市考取外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不办理迁出户口手续。
(4)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可自愿选择。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户主、文化程度、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兵役情况等项目的,依据变化情况的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不需要到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科审批。
(6)变更、更正民族的,依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到派出所办理。
(7)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8)死亡注销可凭医院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