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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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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针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监理单位未能遵守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若不改正,将面临一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其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将考虑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并可能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违反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置之不理的单位,将被处以五万元罚款;若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将被要求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时,同样可能面临资质降级或吊销的处罚。

质量检测单位若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将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一万元罚款,严重违规的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将考虑吊销其资质。第二款规定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一万元罚款的处理。

建设单位若违反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分别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时可能被罚款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但上限不超过五十万元。

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审查或提供虚假合格书,将面临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撤销审查资格。

对于行政机关和单位的违规行为,将由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验收备案,或滥用职权等,都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

对于条例未明确处罚的,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