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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没有收款人,可是基本当事人有收款人.可以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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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票据均为记名票据,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通过背书方式,这就要求票据上必须有收款人名称。对于本票,由于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因此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而对于支票,由于其是委托银行支付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则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尽管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这并非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这是考虑到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出票人往往在出票时无法预先确定收款人,为了促进支票的流通使用,票据法允许在出票后补记收款人名称。以上解释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三条涉及本票的定义,第八十二条涉及支票的定义,第八十七条则明确了支票收款人名称的补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