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财务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但无论如何,谨慎使用单位印章才是减少纠纷和损失的根本途径。
至于企业自行刻制的其他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公章等等,这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或者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的,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该事实的确认。例如,如果档案专用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公司一般都配备有行政章(即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公章或合同章。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只需其一即可,但合同也可以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