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