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上述资料,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向税务机关备案。
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经批准。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结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分立时有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其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或者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此外,欠税人还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