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种。
具体分析如下:
1、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涉及对象为平权主体,一般涉及经济利益纠纷、名誉侵犯等责任情形;
2、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俗来说,行政责任主要指的是违反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行政处分指行政部门内部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比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处罚指行政部门之外的人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比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等责任情形。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上述四项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政处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5)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6)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7)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8)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又可分为:
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各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