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两者是有区别的联系的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
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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