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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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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其他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 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二)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为提供此类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

(三)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 融资租赁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