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这种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因为它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所引起的。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权,这种代理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交易秩序而设定的。指定代理则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代理的种类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权,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越权代理,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则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委托代理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在日常生活中,委托代理是最常见的代理形式。被代理人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将某些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书的内容行事,不得越权,否则被代理人有权终止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