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准则有特定的遵循。根据规定,那些已被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操作。这明确了它们在财务报告和管理上的标准,以确保与企业会计体系的协调性。
而对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对新准则的适用则需要财政部制定专门的规定,以考虑到其特殊性。这意味着这类单位在会计处理上可能有额外的指导和规范,以符合其自身的管理要求和法规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3年1月1日起,原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自那时起正式被废止。这意味着所有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新准则进行会计操作,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经2012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公布。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9章4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