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聚咖

合聚咖

仲裁适用范围

admin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允许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纠纷类型,也称为争议的可仲裁性。根据《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可以进行仲裁的。这类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源于经济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涵盖国内各类经济合同(如知识产权、房地产、期货、保险、借贷、票据、抵押、运输、海商等)以及涉外经济纠纷,涉及国际贸易、代理、投资和技术合作等。

2.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争议,常见于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领域。

然而,有两类纠纷不适用于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和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涉及身份关系,通常由法院判决或政府机关决定,不在仲裁管辖范围内。

2. 行政争议:指行政机关之间或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争议,通常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不属于仲裁处理范畴。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处理有特殊规定,因为这类纠纷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所以它们不适用仲裁法,而是由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定。

扩展资料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