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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中哪些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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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价格鉴证程序。

首先,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时,委托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确定机构;协商不一致,则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

价格鉴证过程需按照严谨的步骤进行:第一步,委托人委托并提供详实资料,包括委托人的信息、鉴证理由、涉案财物详情等;第二步,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并决定是否受理,如需补充资料则需委托人在5日内提供;

若接受委托,鉴证机构将对财物进行调查、勘验等,并在期限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鉴证机构在鉴证过程中,可查阅相关资料并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对于特定财物,可能需要技术鉴定或品质检验。

对于鉴证结论,委托人和当事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重新鉴证,并列出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重新鉴证的条件。价格鉴证机构在收到重新鉴证申请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结果。

最后,价格鉴证费用的管理也非常明确,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费用由财政承担,其他案件则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司法援助案件的鉴证费用和复核裁定费用应予免收。

扩展资料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经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程序、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