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结构即风险的要素,一般认为,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这些要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展和发生。
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它是导致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根据其性质,风险因素可以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能够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例如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等,这些都是物质因素,不为人力所控制,是无法通过人力改变的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则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例如纵火、欺诈、放毒等,这些行为会增加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属于无形的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企业或个人因为投保财产保险而放松了对财物的保护,投保人身保险而忽视自身身体健康,这些都是由于人的不注意或侥幸心理导致的风险因素。
由于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是无形的,与个人自身行为方式相联系,实践难以界定,因此通常将两者统称为人为因素,以便区分。
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
损失是指某种事件的发生,给人们造成物质财富的减少和精神上的痛苦。
从保险角度来看,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保险所指损失必须满足两个要素:一是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二是经济价值或经济收入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
在保险行业中,损失又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承保风险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损失,间接损失包括收入减少、利润损失以及后果损失等。
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增加或产生风险因素可能导致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则可能带来损失。这种因果关系使得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可管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