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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视同内销怎样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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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商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1条2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视同内销的计税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出口企业需要按照内销货物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即按13%或9%的税率进行计税,具体税率依据所销售商品的类型而定。其次,出口企业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即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按已实现的销售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再次,视同内销的货物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不能从应缴税款中减去出口退税额。最后,对于已出口的货物,如果需要调整退(免)税,必须按照内销货物的计税方式进行调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因此,对于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进行计税,按照内销货物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计提销项税额,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这为出口企业在面对未按期申报退(免)税情况时提供了明确的计税依据,有助于避免税务风险,确保企业正常运营。